噪声监测: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879号建议的答复

蔡学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监测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为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法治遵循。您提出的建议对于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噪声法》具有重要意义。一、关于公开声环境自动监测数据按照年度《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我部每年组织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等规定,开展声环境监测工作,监测范围为县级及以上城市,监测项目包括城市功能区声环境、城市区域声环境和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部分城市生态环境部门设置了功能区声环境自动监测站点和道路交通声环境自动监测站点,为声环境监测自动化、信息化奠定了基础。 我部在噪声信息公开方面开展的工作主要有:一是在我部网站,每年发布年度《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公开全国区域声环境、道路交通声环境和功能区声环境等年度指标信息;二是在我部网站,每年发布《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公开全国、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功能区声环境、区域声环境和道路交通声环境等信息;三是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站,按季度发布全国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报告。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噪声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等要求,建立健全噪声监测制度,完善噪声监测网络,研究出台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相关文件,推进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自动监测和实时数据公开,拓展噪声投诉多的敏感区域监测。组织建设全国声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并积极推动地方声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工作,实现地级城市平台与省级平台、省级平台与国家平台的联网对接,进一步加强噪声监测信息公开,满足人民群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二、关于公开重点排污单位的噪声自动监测结果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动监测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实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对包括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在内的各类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作出规定,明确要求自2018年起,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2021年12月,我部印发实施《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要求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披露噪声排放监测点位名称、位置、执行标准、排放限值、实际排放值等信息。为更加便利环境信息披露,目前正在组织建设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另外,《噪声法》中要求排放工业噪声的排污单位应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开展自行监测,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排污信息。目前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已与污染源监测系统完成对接,近16万余家排污单位已实现“单点登录”、统一公开手工监测信息功能。同时,我部正在组织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推进落实工业噪声排污许可制度。 下一步,我部一方面将加快出台相关技术规范,推进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噪声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督促企业依证监测、依法公开;另一方面继续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做好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工作,推动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实现自动监测并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同时,加快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建设运行,推进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做好相关信息披露。三、关于公开建筑工地噪声监测情况建筑施工噪声具有局域性、瞬时性、阶段性等特点,投诉率高且不易取证,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是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重点。考虑到建筑施工工地的管理权责在地方监管部门,根据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地方有效实践,《噪声法》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对建筑施工噪声进行监督管理。为加强建筑施工重点噪声源监管,多个省市已对施工工地提出开展噪声自动监测的要求,发布相关文件或地方标准,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备。 下一步,我部将组织修订《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补充完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自动测量方法,为采用自动监测方式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监管提供有力技术依据,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噪声实时监督管理。我部也将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相关规范文件,要求施工现场编制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以减少噪声排放,降低噪声影响,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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