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24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王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渤海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渤海是我国唯一的半封闭型内海,自然生态独特、地缘优势显著、战略地位突出,是环渤海地区乃至我国东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支撑和关键依托,在国家生态安全总体格局中占据重要位置。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和辽宁省、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以下简称:三省一市)积极开展工作,渤海水质有所改善,但陆源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居高不下,重点海湾环境质量尚未根本好转,海洋资源开发强度高、利用方式粗放,环境风险压力有增无减,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依然严峻。

一、关于编制渤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09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原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原国家海洋局印发《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0年)》,成立了由三省一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原总后勤部组成的渤海环境保护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该规划提出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12个方面工程,有力促进了渤海环境治理体系的形成,提升了环渤海地区环境保护基础能力。

二、关于健全配套管理制度

(一)关于在环渤海地区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属性的用海活动。2017年,原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暂停受理、审核渤海内围填海项目,暂停受理、审批渤海内区域用海规划,暂停安排渤海内的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近日,为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制度,今后除国家重大战略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的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必须同步强化生态保护修复,最大程度避免降低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对于未经许可的围填海项目,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恢复海域原状。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好国务院文件精神,严格管控围填海等改变海域属性的用海活动。

(二)关于清理海水养殖。海水养殖污染是渤海海上污染的重要来源,是局部海域富营养化和水质恶化的重要原因。目前,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三省一市正在制定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进一步明确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促进海水养殖的科学合理布局。

三、关于加强海洋渔业保护与生态修复

(一)关于实施限额捕捞制度。限额制管理适用于渔汛集中、鱼种较少、渔船数量少且管理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而我国海岸线长,海洋水文情况复杂,海域广阔、鱼种繁多、渔汛不固定,渔船作业方式复杂,加之渔港基础设施建设欠缺,依托渔港对渔获上岸、定点转运、市场售卖统计等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在我国全面实施渔业配额制度还存在较大的难度。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农业农村部已启动渔业限额管理试点工作,在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广东五省开展限额捕捞试点。同时,在渔民组织制度方面,极鼓励创新捕捞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在现有渔村、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壮大各类专业型渔村、渔业合作组织、协会、各类中介等基层服务和管理组织,充分发挥渔民群众参与捕捞业管理的基础作用。

(二)关于控制近海捕捞强度。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和三省一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通过采取伏季休渔、资源增殖、渔船渔具管理、减船转产等措施,大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但捕捞能力仍然远超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为此,农业农村部进一步完善了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计划到2020年,共压减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万艘、功率150万千瓦,其中重点压减老旧、木质渔船,特别是“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大的作业类型渔船,同时加大违规渔具清理整治工作力度,使“绝户网”蔓延态势得到了遏制。财政部通过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从2016年起支持压减海洋捕捞渔船总功率和数量,提高了渔民减船转产补助标准。

四、关于加强入海污染物联防联控和加大入海河流整治力度

(一)关于加强入海污染物联防联控。我部利用2017年入海直排口摸排成果,组织编制了《入海水流环境管理工作导则》,指导督促三省一市加快推动渤海内“两类排污口”(非法入海排污口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清理整顿,目前已经基本完成。财政部通过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各地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给予大力支持,2017年共下达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15亿元,其中辽宁省0.50亿元、河北省12.34亿元、山东省8.82亿元。

(二)关于加大入海河流整治力度。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河长制建设,出台实施方案,提供技术指导,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督促指导环渤海地区河长制各项任务落实。目前,三省一市已基本建立河长制分级体系,结合黑臭水体、垃圾河、违法违章建筑等专项整治行动以及中小河流治理,加快实施入海河流治理。我部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与沿海省级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其开展入海断面水质监测,对水质尚未达标的河流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明确年度任务和目标。目前,三省一市的劣V类入海河流已基本全部编制了达标方案。

五、关于完善海洋监测体系建设

环境监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工作,是生态环境决策的重要依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解决我国环境监测领域存在的环境监测事权划分不清、排污底数不清等问题,我部和财政部积极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加大投入,支持建成涵盖大气、水、土壤等要素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推动监测事权逐步上收。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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