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宁:关于杭宁高速公路(浙江段)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浙江杭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杭宁高速公路(浙江段)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浙杭宁司〔201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湖州市境内,工程内容包括主线改扩建和服务设施改建等。主线起于湖州市长兴县父子岭,终于杭州市绕城高速北段南庄兜,与杭州绕城高速相接,全长98.06公里。该工程通过对既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改扩建,按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改扩建后路基宽34.5米,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全线设桥梁85座,长12397.1米,其中改扩建23座。设分离式立交14处,其中新建1处,改扩建4处。设互通式立交10处。设涵洞119道,通道98处。附属服务设施主要有服务区2处,其中改扩建1处;收费站10处,其中改扩建7处。工程计划建设工期2年。

该项目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和《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规划》,线路经过浙江德清下渚湖省级湿地风景名胜区、西苕溪湖州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东苕溪余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建设方案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许可。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沿线生态保护工作。根据风景名胜区相关保护、管理规定以及下渚湖湿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落实工程涉及下渚湖风景名胜区路段的各项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强化施工期环境监理,工程在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湿地公园等生态敏感区内不新增占地,不设置施工营地、施工料场等临时工程,施工作业控制在已有征地范围内。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禁止捕杀鸟类,在春夏季节施工时严禁高噪声作业。做好工程在风景名胜区和湿地公园路段的景观设计工作,确保工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落实沿线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工作。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合理降低路基高度、收缩边坡或延长桥梁长度,以减少土地占用。施工场地选址避开野大豆等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集中分布区域。施工前将表土层剥离保存,取土结束后及时覆土并进行植被恢复。

(二)强化沿线水环境保护。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沿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保护、管理规定。落实工程穿越西苕溪和东苕溪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等水环境敏感路段的水污染防治措施。优化跨河桥梁设计,水源保护区内跨河桥梁不增设涉水桥墩。施工营地等临时工程设置远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施工期严禁向水体排污。沿线其他跨河桥梁涉水施工选在河流枯水期,并采用钢围堰施工工艺。落实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水环境敏感路段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事故池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运营期通行车辆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和水源地水厂的联动机制,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路段上下游水厂的信息网络建设,确保沿线饮用水源安全。对沿线太湖服务区、青山服务区2处既有服务区内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收费站等附属服务设施内的生活污水采用二级生化等工艺处理,经处理达标后的污水进行综合利用或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外排。加强各服务设施内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

(三)严格控制沿线噪声影响。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对施工场地附近的环境敏感点采取移动式声屏障等防噪措施。按照“以新带老”要求,一并解决现有公路存在的噪声污染问题。对全线运营期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点,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搬迁、设置声屏障、安装通风隔声窗等措施,确保其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加强敏感点的噪声跟踪监测,一旦超标及时增补、完善降噪措施,避免噪声扰民。

积极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公路沿线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限制在线路两侧超标范围内规划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四)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拌和场、沥青搅拌站等选址远离居民区。筑路材料等临时存放处应采取防风遮挡措施,施工道路和施工场所定期洒水,减少扬尘。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项目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以及杭州市、湖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6月27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湖州市环境保护局,浙江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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