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6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963号建议的答复

张玉珍等4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保监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源头削减危险废物产生量

“十二五”以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地方积极推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联合我部发布《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年版)》,促进企业从源头削减或避免危险废物产生。二是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含危险废物)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含危险废物)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并实施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三是推行清洁生产技术。为贯彻落实危险废物减量化,我部在重点行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如在荧光灯生产行业推广固态汞注入;在铅蓄电池制造行业推广无镉化铅蓄电池、扩展式(拉网式、冲孔式)连铸连轧式铅蓄电池板栅制造等清洁生产技术。

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征集、筛选先进技术,编制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是其中重要内容。该目录预计年内可出台。下一步,我部将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产业和财税支持政策,将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毒性高、处理难的行业纳入产业结构调整范围,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

二、关于重点清理危险废物存量

(一)开展重点区域危险废物“清理存量”行动

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开展铬渣专项整治,全面完成670余万吨历史遗留铬渣解毒任务;督促广东省政府对贵屿等电子废物拆解典型地区进行专项督办,基本杜绝了非法酸洗、非法焚烧行为。为进一步督促企业遵章守法,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我部自2011年起,全面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五年来,共抽查8000余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2015年的抽查合格率分别为79.0%和79.1%,比2011年分别提高15.3和15.1个百分点,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持续提升。下一步,我部将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土壤详查工作,开展全国危险废物普查,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摸清全国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状况。

(二)加快重点领域危险废物资源化工作

一是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发展改革委组织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二是推广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发展改革委会同我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加快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提升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整体水平。三是加强示范基地建设和项目扶持。“十二五”期间,发展改革委通过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百家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百家资源利用骨干企业)等措施,推动大宗固体废物的大掺量利用和高值化利用,并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大宗固体废物相关项目给予支持。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研发,推动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火电行业废脱硝催化剂利用等处置技术研究和工程化应用。统筹国家和地方科技资源,促进科研单位、企业、政府联合,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示范与推广。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废铅蓄电池、废荧光灯管等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等管理制度。

三、关于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一)科学布局,推动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全国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以来,有效带动了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和市场化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底,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2271家,核准利用处置能力约6690万吨/年,比2006年提高8.4倍。同时,为进一步补齐部分地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短板,降低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环境风险,我部陆续发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系列文件,提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的整体水平,规范行业健康发展。

下一步,我部将督促各省(区、市)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法》《“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规划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合理配置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能力。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鼓励大型石油化工等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二)鼓励园区内企业间循环利用危险废物

为推动工业园区实行生态工业生产组织方式和发展模式,促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政策。2011年,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截至2016年底,118个示范试点园区中大部分园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可提高到90%以上。2015年底,我部修订并发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其中《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将“园区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100%”作为必选指标。2017年4月,发展改革委联合我部等14个部门发布《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确保到2020年全国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率达到54.6%。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就同一工业园区内的特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作为下游企业生产原料进行利用的活动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可行性开展研究,进一步畅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运行渠道,形成企业间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协作链网,从而在总体上提高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

四、关于建设立体联动精细化、规范化监管体系

(一)依托全过程精细管理,建立危险废物分类分级监管制度

一是建立危险废物名录、豁免和排除管理制度。2016年,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修订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并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初步实现危险废物的分级分类管理。2017年4月,我部发布《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按照程序持续推进后续工作。二是建立危险废物重点企业清单。2014年,我部将持省级以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或填埋处置经营许可证单位、持利用处置重金属(铅、汞、镉、铬、砷等)危险废物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持废酸废碱等高浓度废液利用处置许可证经营单位以及年产生危险废物100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等四类企业列入危险废物国控源清单。

(二)依托部门横向联合,实施危险废物内外联动监督管理制度

为提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我部会同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2014年,公安部会同我部等相关部门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2015年,我部会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年,我部协助修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会同公安部联合开展了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检查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共检查涉危险废物单位46397家,责令整改企业5866家,环保立案查处1539件,移送公安机关330件。

下一步,我部将抓紧推动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明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和终身赔偿责任。继续联合公安机关严厉查处和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打击危险废物犯罪长效机制。

(三)依托“互联网+”,建立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体系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追踪危险废物流向,从而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手段。为加快推进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电子跟踪监管,提高管理效率,我部基本建成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并投入使用,指导江苏、湖北、陕西、河南等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推进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等11省(市)已应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加强危险废物流向监控,有效防范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环境风险。

下一步,我部将推动修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明确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法律地位。结合生态环保大数据平台建设,借助物联网、卫星遥感等信息化手段,逐步建立“能定位、能查询、能跟踪、能预警、能考核”的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信息数据库,提升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水平。推动与交通主管部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五、关于深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行政、经济体制改革

(一)深化危险废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我部印发《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将由我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环保部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固废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正式取消危险废物省内跨市转移审批。下一步,我部将抓紧推动修订《固废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优化审批流程,改革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二)制定促进危险废物处置的经济政策

当前,中央财政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支持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领域科技创新工作。一是通过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相关领域的前沿技术研究、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等给予支持,有效提升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相关领域的科技保障能力。二是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加大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相关领域中央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创新机构和平台的支持力度,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展研究等,有效激发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活力。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善和鼓励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财税、政府采购等激励措施,落实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进一步调动企业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积极性。加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研发,依托重点工程项目组织开展试点示范。统筹国家和地方的科技资源,促进科研单位、企业、政府联合,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示范与推广。

(三)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一是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建设。我部会同保监会先后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在涉重金属企业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在环境风险领域建设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2016年,我部联合保监会制定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并上报国务院。2017年,我部联合保监会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高风险领域的企业纳入强制投保范围。近期,我部将会同保监会就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拟以两部门规章形式颁布。

二是对严重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2015年,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完善包括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的环境信用记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等要求。2016年,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3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并将定期汇总联合惩戒对象提供给签署备忘录的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措施。我部已将一批环境违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保监会等相关部门继续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一是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性规章,开展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研究,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进程。二是推动地方在涉重金属行业、石油化工行业等领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功能作用。三是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合理设计保险条款,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借助环境风险评估专业机构力量,做好风险管理和理赔服务。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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