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执大队保障校园高考-综合执法局保障高考期间方案

2021年8月南京驾照考试恢复时间?

根据南京市疫情防控形势以及上级部门工作部署,从8月24日(星期二)开始,有序恢复南京全市车驾管业务和交通违法曝光业务线下办理。具体事项如下:

01 恢复窗口现场服务

8月24日起,恢复南京车管所玄武大道服务点、板桥服务点、江北分所服务点,全市大车上牌点、机动车解抵押服务点、各派出所综窗以及交警大队业务窗口现场服务。

02 逐步恢复“两个教育”现场学习和驾驶人考试

1、8月24日起,恢复全市驾驶人审验学习及满分教育现场学习(简称“两个教育”)。

2、8月26日起,逐步恢复全市机动车驾驶人各科目考试,驾驶学员文明交通劝导活动暂不开展。

03 积极倡导车驾管业务“网上办”

为避免人员聚集,申领机动车免检标志、临时号牌,补换领驾驶证、补换机动车号牌等20余项车驾管业务可通过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www.122.gov.cn)、“交管12123”APP或南京公安微警务平台直接在网上办理,证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友情提醒

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福建省镇村护林员队伍管理暂行办法》(闽林资管〔1995〕3号)、《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推进林业扶贫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林综〔2016〕38号)、《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的通知》(泰政文〔2012〕85号)《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17〕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宁县下渠镇行政辖区内的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合理设置和组织管理好护林员队伍,对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和稳定林区秩序,促进生态林业发展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镇政府负责管护区域内护林员的聘用、管理和队伍建设。具体职能由林业站承担。

第五条 严格落实管护责任,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与镇政府、镇政府与相关行政村委会,层层签定管护责任书,明确各自管护职责。护林责任区域按行政管辖区域确定,包括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等森林资源。

第二章 护林员设置

第六条 护林员由镇人民政府在行政辖区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招聘。

第七条 全镇护林员管护费用,按镇财政每年获得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下拨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补助资金额的20%统筹。

第八条 护林员管护责任片区的划分,根据森林及其林地分布范围,按照管护面积和管护难易程度确定。

第九条 护林员的选聘人数,按下渠镇管护区域面积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00亩/人。

第十条 选聘护林员,由镇人民政府公开招考,选聘后,镇政府与护林员及时签定聘用合同,落实护林员队伍建设事宜,对管护区域实行集中统一管护。

第十一条 应聘护林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男性,适宜参加森林扑火工作,年龄在 18 岁至 55 岁

之间,且首次聘用年龄不得超过 50 周岁。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优先。

(二)村书记不得参与护林员招聘。

(三)身体健康、体质好,有摩托车驾驶证。

(四)热爱林业事业,责任心强,敢抓敢管,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五)在聘用期间常驻管护山场所在地,便于开展管护工作,每月巡护山林时间不低于15天。

(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森林管护知识,有判读林业基本图技能的优先,能够熟练掌握微信,森林管护GPS巡检系统。

第三章 护林员职责

第十二条 工作性质为日常兼职防火期全职,每月巡山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三条 加强对负责片区内的生态公益林、天然林进行管理、制止乱砍滥伐和毁坏林木、乱捕乱猎、乱占林地、毁林开垦、毁坏珍贵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按照镇政府和林业站的安排着装上岗,认真巡查,制止一切野外违章用火,及时消除火灾安全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镇村搞好火灾扑救;及时参与全镇森林火灾扑救,火灾扑救后要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负责巡查并报告管护区内森林虫病发展情况和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 服从镇政府、林业站调度,协助进行各项林业调查。

第四章 护林员管理

第十七条 镇政府作为护林员聘用单位,负责加强护林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护林员“五定”责任制(即定山场、定面积、定任务、定职责、定报酬)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护林员工作期间应做到以下事项:

(一)护林员每月必须在村在岗并登陆森林管护GPS巡检系统记录有效巡山15天及以上。林业站将每月15号以后对未达标的护林员在护林管理群进行每日通报,镇政府、林业站将不定时入村抽查或电话抽查。

(二)离开辖区的必须向林业站报备,超过1天以上的必须向站长报备同意后方可离开辖区,超过3天以上的必须向镇政府分管领导报备同意后方可离开辖区,否则按不在岗处理。

(三)必须保持24小时电话通畅,不得无故不接电话,特殊原因没接电话的,半个小时之类必须回复,否则按不在岗处理。

(四)在防火戒严期间(四级火险以上),在节假日时期按林业站分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一)按小组到林业站值班,做好全天森林防火工作。严格遵守各项制度,按时上岗值班,戒严期内上午9时至下午5时为值班时间,按时签到签退。加强对辖区的巡逻,在戒严期内到各村进行防火巡逻,并做好各项记录。值班人员要保证电话随响随接,做好值班记录,详细记载值班期间的森林防火信息和发生的事情。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走亲访友,饮酒误事。值班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可找别组护林员代替值班,但绝不允许空岗。

(五)按时参加镇政府及林业站组织的各种活动,并接受镇政府的指导与监督。原则上不得迟到、请假,如需请假的必须征得镇政府分管领导或镇林业站站长同意。

(六)管护各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做到防火防盗,有效制止非法侵占林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行为,辖区内发生破坏林地的行为(采伐山场、盗伐、破坏林地、林地内开机耕路、林区修筑坟墓、林区内修建各类工程设施、林区猎捕野生动物等),要及时上报镇政府或林业站,隐瞒不报的。

(七)防火戒严期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防火宣传标语和禁火令的粘贴,并按镇政府及林业站要求及时进行防火巡逻,如未按要求粘贴戒严令和宣传标语。防火戒严期内,需对各辖区内的重点人群(聋、哑、痴、呆精神病人等)、重点区域(菜地、农地、坟墓)重点管理,每个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必须落实监护人并上报林业站备案。

(八)责任区内树木被盗伐或被圈死应及时报告镇政府或林业站。

(九)对森林病虫害做到早发现、早掌握 ,辖区内发现不明原因的林木死亡的必须及时上报镇政府或林业站。按林业站要求及时清理管护区内的松枯死木。发现马尾松枯死木先电话上报林业站,并将枯死木所在位置的远景、近景、全株照片、伐倒后照片、处理后的伐根照片发至群内。

(十)对发生在相邻责任区内有破坏林地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责任区的护林员,并上报林业站。

(十一)各护林员看护好辖区内的新造林地,劝说制止各养殖户(养牛、养羊等)侵害新造林地,如无法沟通协调的,及时上报镇政府或林业站。

(十二)配合镇政府及林业站其他业务的工作。

第十九条 全镇护林员实行联防联动模式,采取集中巡护与小组分散巡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管护。同时,各村护林员也是各村(镇)半专业化扑火大队成员,在高火险期间集中巡护。

第五章 护林员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护林员工作期间出现以下情况,做出相应处罚:

(一)经镇政府、林业站抽查发现不在岗的,每次扣除管护绩效工资50元。

(二)防火戒严期内(四级火险以上),经坐班人员和护林员巡查发现不在岗的罚款100元。

(三)无故缺席镇政府及林业站组织的各种活动,每次扣减护林员管护绩效工资100元,迟到扣减管护绩效工资50元。

(四)防火戒严期内,未按要求粘贴戒严令和宣传标语,每起扣50元,未防火巡逻的每次扣除50元;未发现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每起扣50元;

(五)森林高火险禁火期间,未发现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每起扣100元。辖区内引发森林火灾的,扣除管护绩效工资1000元。

(六)责任区内树木被盗伐或被圈死未及时报告镇政府或林业站的,林木地径小于16cm的,每株扣管护劳30元,地径在16cm以上的,每株扣50元。

(七)未按要求及时清理管护区内的松枯死木,发现一次扣绩效工资100元。

(八)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一次扣绩效工资100元。

(九)全年扣除护林员绩效工资,考核完成后,经镇政府批准将按个人表现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护林员工作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一)经镇政府、林业站抽查,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不在岗的,解除聘用合同。

(二)无故缺席镇政府及林业站组织的各种活动,一年内累计超过三次的解除聘用合同。

(三)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年内累计超过三次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发生重大火灾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火灾的除外)。

(五)护林员出现监守自盗的,按盗伐林木价值5倍扣款,扣减当月全部管护工资,并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发现森林病虫害隐瞒不报造成大面积林木死亡的,扣除绩效工资500元,并解除聘用合同。

(七)聘用期间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下渠林业站,负责提供护林相关的技术指导,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护林员例会,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并协助镇政府做好护林员的每月管护成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护林员日常管护职责的履行情况,由监管员负责监管、考评。相关村委会作为管护责任单位,有权对护林员进行监督。所提出的监管意见,由镇林业站如实记载,并及时查实、反馈。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底会由镇政府组织至各辖区林区内进行考核,通过镇政府分管领导及村委会干部了解、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考核,作为年底绩效考评的依据。护林员每扣除管护工资50元记1分,满分为100分,全年考核得分低于85分者,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护林员有权要求、且必须及时与聘用单位签订管护合同。护林员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的,聘用单位可无条件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 对于镇政府和林业站开展的活动,护林员必须积极参与、服从安排。无故拒不参与或不服从安排的,可扣罚护林员绩效工资,情况严重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七条 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般三年一聘,合同一年一签。聘用期间,年终考核合格者应当继续聘用;年终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年终考核不称职的,扣罚护林员绩效工资,并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条 护林员具体考核与奖惩事项,按照镇政府制定的聘用合同和管理考核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护林员、监管员工资设定

第二十九条 护林员聘用工资为1200元/月,由基本工资(占聘用工资的 60%)和绩效工资(占聘用工资的 40%)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依据月考核结果,由镇政府按季度支付;绩效工资根据村委会、林业站、镇政府三级考核的年终综合考核结果,由镇政府一次性支付。护林员可享受由镇政府核定的人身意外险等福利。

第三十条 监管员聘用工资为2400元/月,由基本工资(占聘用工资的 60%)和绩效工资(占聘用工资的 40%)两部分构成。享受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待遇,经考核合格,年终绩效奖按9600元每年进行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获得财政补偿的非国有经营单位的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等森林及其林地,其管护工作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

相关文章